(2017)晋03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现红、菅乃存等与阳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现红,菅乃存,张便红,麻庆伟,阳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现红,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菅乃存,男,1951年2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便红,女,1968年5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庆伟,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清,女,1979年4月3日生,汉族;系麻庆伟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法定代表人:李文炜,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澄明,该局副局长。上诉人徐现红、菅乃存、张便红、麻庆伟因与被上诉阳泉市水文资源勘测分局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7)晋03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请求是搬离住宅楼的公用通道,恢复原状,对楼主体加固等。应先查明是否改变了住宅楼原设计,改变设计对房屋质量有无影响,谁对改变的问题承担责任。原判对上述基本问题均未查明,导致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7)晋03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现红、菅乃存、张便红、麻庆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永生审判员 张敏芳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怀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