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亚利与鸡西市富翔石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亚利,鸡西市富翔石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亚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鸡西市富翔石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凤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姜亚利因与被申请人鸡西市富翔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亚利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富翔公司依据姜亚利的要求将石墨发送到大石桥市,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富翔公司想向大石桥市民政苇子峪炉料厂(以下简称大石桥炉料厂)出售石墨,请求姜亚利帮忙,经姜亚利帮忙,富翔公司与大石桥炉料厂签订石墨购销合同,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富翔公司与大石桥炉料厂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大石桥炉料厂法定代表人亦认可与富翔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9日至23日期间,富翔公司提供的四张《通达货物运输协议书》均载明收货人姜亚利,收货地点大石桥。2015年7月28日,姜亚利与大石桥炉料厂法定代表人沈庆明签订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中含案涉-190石墨货款。2016年9月13日,大石桥炉料厂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说明姜亚利,女,身份证号码:23030519690508552X于2015年6月份与我厂有销售石墨业务往来,总计两笔业务,其中一笔姜亚利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鸡西市富翔石墨有限公司出具的。该笔石墨货款由我厂直接向姜亚利结算。”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实姜亚利向大石桥炉料厂出售的石墨中含富翔公司石墨,且姜亚利已向大石桥公司主张债权,故原判决认定姜亚利与富翔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姜亚利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亚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洪波审判员 刘东兴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国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