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周飞、江涛、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周飞,江涛,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6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法定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勇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飞,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江涛,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杜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诉被告周飞、江涛、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锐人民陪审员 杨亚辉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敬昭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