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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仝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1126号申请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第1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庞郑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崔玲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州。被申请人仝婷,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仝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北、黄河北街东2号楼1单元4层411的房产,保全标的106094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仝婷名下位于金水区红旗路北、黄河北街东2号楼1单元4层411的房产(合同号:130014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