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2民初2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晨浩与陆长海、薛红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晨浩,陆长海,薛红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2265号之一原告孙晨浩,男,汉族,2001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法定代理人孙洪利,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系原告孙晨浩之父。被告陆长海,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薛红超,男,汉族,1982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负责人曹钦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鹏飞,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晨浩诉被告陆长海、薛红超、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晨浩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晨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70元,共计220元,由原告孙晨浩承担。审判员  曹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