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虎吉与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虎吉,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950号原告:金虎吉,男,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姬玉,女,朝鲜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郑龙国,组长。原告金虎吉与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虎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金虎吉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艳—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