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沈阳市某某公司、沈阳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02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职务:董事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