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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沈阳市某某公司、沈阳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02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职务:董事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沈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