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第四村民组与贺立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第四村民组,贺立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314号原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第四村民组法定代表人:丁全成,任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明主、张万立,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立新,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第四村民组诉被告贺立新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立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第四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方城县凤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第四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孙源阳审 判 员 屈小丽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