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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宁波博宇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博宇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博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组织机构代码:784341929。法定代表人:陈建。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东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009123-3。法定代表人:陈剑峰。申请执行人宁波博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龙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78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象山县新桥镇东溪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且于2016年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