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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9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江苏省沭阳县等地,盗窃作案4起,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01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楼下,盗窃张某的金雅妮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80元。2、2016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徐某至江苏省沭阳县中山医院停车场,盗窃刘某1的彭海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88元。3、2016年10月13日清晨,被告人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同路菜场附近一民房门前,盗窃孙某1的骏彭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612元。4、2016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徐某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前,盗窃孙某2的长征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35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刘某1、孙某1等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江苏省沭阳县等地,实施诈骗作案4起,所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00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江苏省沭阳县天津小区,以借车使用为由,诈骗刘某2的电动三轮车1辆。因该车辆资料不全,未予估价。2、2016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小营广场附近的恒通大厦,冒充保安并以借车使用为由,诈骗庄某的韩上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062元。3、2016年12月31日中午,被告人徐某至江苏省沭阳县沂涛医院住院部,冒充保安以借车为由,诈骗刘某3的淮海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142元。4、2017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体育场,冒充保安以借车为由,诈骗高某的高仕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7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2、庄某、刘某3等人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接近较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6019元,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丁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