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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胡明勇与郑钗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勇,郑钗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443号原告:胡明勇,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郑钗叶,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建禹,永嘉县上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勇与被告郑钗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季章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利广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