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安台、许燕会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台,许燕会,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683号原告:杨安台,男,生于1981年4月16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许燕会,女,生于1979年1月19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办事处岔路村8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9********。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斌,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原告杨安台、许燕会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杨安台、许燕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安台、许燕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台、许燕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082元,减半收取3041元,由原告杨安台、许燕会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