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91刑更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华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825号罪犯李华安,男,生于1963年6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中,2015年10月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7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10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李华安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2017年3月被所在监狱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系病犯,可从宽幅度减刑九个月,鉴于其所剩刑期小于拟减去刑期,可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光华审判员  叶小平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