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力文与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力文,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力文,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双华,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显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力文与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邓力文退还定购款11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4日计算至2016年9月8日),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9元、执行费1572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中段唐风紫苑项目在建工程,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