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爱明、贾花丽与王亚龙、王惠、王国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爱明,贾花丽,王亚龙,王惠,王国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贺爱明,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贾花丽,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亚龙,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惠,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国耀,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728民事调解书,贺爱明、贾花丽申请执行王亚龙、王惠、王国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亚龙、王惠偿还申请执行人贺爱明、贾花丽借款65万元,被执行人王国耀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王亚龙、王惠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及申请执行费89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国耀、王惠工资卡账户,但该财产现无法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