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曲星与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星,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星,男,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霞,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曲星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住所地:呼图壁县和庄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忠,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星因与被上诉人呼图壁县农场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睿审 判 员 宋晓蕾代理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