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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彦学与原晓军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学,原晓军,邱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彦学,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原晓军,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被执行人邱小燕,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彦学与被执行人原晓军、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邱小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1103620120525****账户中的存款5300元至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04551101040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