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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林亮明与陈连江、余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亮明,陈连江,余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776号原告:林亮明,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连江,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余奋,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林亮明与被告陈连江、余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亮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连江、余奋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亮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连江、余奋偿还借款155万元及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陈连江向林亮明借款50000元,同日,陈连江出具借条一份给林亮明收执。2013年6月5日,陈连江向林亮明提出借款150万元,当日,陈连江又出具借条一份给林亮明收执,双方口头约定:2013年6月5日,先借现金65万元;同年6月10日和7月18日、19日、24日用转账方式转陈连江合计85万元。上述两份借条合计借款155万元。由于该借款发生在陈连江与余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余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林亮明提供2份借条、中国银行德化支行同具的交易明细3份证实自己的主张。陈连江、余奋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9日,陈连江向林亮明借款50000元,同日,陈连江出具借条一份给林亮明收执,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的计算。2、2013年6月5日,陈连江又出具1份借条给林亮明收执,约定陈连江向林亮明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5日止,未约定利率的计算。3、2013年6月10日和7月18日、19日、24日林亮明用转账方式转给陈连江合计85万元。3、陈连江与余奋于2003年5月22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陈连江、余奋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林亮明提供2份借条、中国银行德化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3份,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亮明要求陈连江偿还借款155万元,应予支持。由于林亮明与陈连江对利率的计算及借款期限并没有约定,现林亮明要求陈连江支付按年利息6%计算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也应予支持。由于该借款发生在陈连江、余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余奋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林亮明与债务人陈连江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也无法认定借款不是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债务应按陈连江、余奋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余奋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林亮明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连江、余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林亮明借款人民币1550000元及自2017年6月2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陈连江、余奋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雅 春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蓉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燕 燕速 录 员 陈 春 霞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