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冉龙斌与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龙斌,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096号原告:冉龙斌,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3341。法定代表人:赵其新,该公司经理。原告冉龙斌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冉龙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龙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谭其贵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