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施纯从、许灿红与沈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纯从,许灿红,沈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1325号原告:施纯从,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许灿红,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沈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舒策城委托代理人:姚二来,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纯从、许灿红诉被告沈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纯从、许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施纯从、许灿红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