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应坚委、林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应坚委,林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1962号原告:王海平,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素玲、XX,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坚委,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林晶晶,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王海平与被告应坚委、林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海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平以被告应坚委、林晶晶身份信息不明确为由申请对被告应坚委、林晶晶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对被告应坚委、林晶晶撤诉。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薛由佳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