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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汤小明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汤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86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啸,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均,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汤小明,男,1996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