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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与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路1号嘉瑞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007485577657。法定代表人:徐宇翔,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三台河益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840786XG。法定代表人:张学财,经理。本院在执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冈茂矿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虹霞审 判 员 熊 峰审 判 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科书 记 员 罗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