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806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司董事长。被告:谢竹英,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竹英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人民陪审员 陈红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星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