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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8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江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江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42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运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江朋,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江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江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江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