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殷某升与被执行人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升,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某升,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王忠文,系辽宁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巍某,男,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后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某升与被执行人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巍某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殷某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文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巍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殷某升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同意暂裁定终结本案的��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殷某升发现被执行人巍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