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宁显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贵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显万,罗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宁显万,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执行人:罗贵元,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宁显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会理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贵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8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贵元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显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贵元的财产线索,未实现标的额为7884元。申请执行人宁显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会理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思皓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学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