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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名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鸿基,廖名伟,廖名高,廖百艳,廖白玉,廖凤祥,杜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2214号原告:廖鸿基,男,193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廖名伟,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廖名高,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廖百艳,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廖白玉,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廖凤祥,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六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亮,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飞,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负责人:彭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廖鸿基、廖名伟、廖名高、廖百艳、廖白玉、廖凤祥与被告杜文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鸿基、廖名伟、廖名高、廖百艳、廖白玉、廖凤祥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廖鸿基、廖名伟、廖名高、廖百艳、廖白玉、廖凤祥负担。审 判 员  唐少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