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XX庆、卢娇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庆,卢娇香,沈水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异86号异议人(案外人):XX庆,男,汉族,1938年8月5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女,汉族,1950年10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沈水内,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娇香与沈水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XX庆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将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XX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XX庆称,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已将卢娇香与沈水内借款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异议人XX庆,并于2017年9月3日在经济晚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将贵院执行的(1999)西南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异议人XX庆。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娇香诉被告沈水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1998年11月2日做出了(1998)西南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沈水内欠原告卢娇香借款十三万元及利息(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息),由被告沈水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93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由被告沈水内承担。判决生效后,本院于1999年1月26日以(1999)西南执字第28号立案执行。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XX庆在1998年6月26日起至2000年4月27日期间分六次委托其妻子张世娟代被执行人沈水内向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归还借款共计13万元。2017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在《经济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将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对被执行人沈水内所享有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1998)西南民初字98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异议人XX庆。本院认为:异议人XX庆代被执行人沈水内向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卢娇香予以确认,并于2017年9月3日在《经济晚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的公告,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成立。故此,对异议人XX庆要求将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变更XX庆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1999)西南执字第28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卢娇香变更为XX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长权审判员  余 珊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珮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