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78号申请人: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街大沽南路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5483808U。法定代表人:陈玉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勇,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路-238号。法定代表人:贾瑞林。申请人玉树高科(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68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哈尔滨恒久纸业有限公司4420594.0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