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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覃霞出版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霞

案由

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377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琦,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大学,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定代表人:赵跃宇,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京凯,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霞,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广西大学、被告覃霞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审 判 长  蒙文琦审 判 员  胡桂全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小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