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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小联、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联,周立新,黄开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联,女。被执行人:周立新,男。被执行人:黄开燕,女。申请执行人李小联与被执行人周立新、黄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立新、黄开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联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玉林市××开发区××路××号的房地产属俩被执行人共有;位于玉林市工业品服装市场5区92号摊位属被黄开超与被执行人黄开燕共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小联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暂不要求法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梅审 判 员  宁福松代理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盛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