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曾秋琼与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秋琼,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630号原告:曾秋琼,住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勇,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迦,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燕,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曾秋琼诉梁燕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秋琼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秋琼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的、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曾秋琼负担。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