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32794691—4。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招飞,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能实际扣押皖明光货1766号船舶,暂无法处置。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招飞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