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郭达锦与王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达锦,王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620号之一原告:郭达锦,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现居住地: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郭达锦诉被告王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郭达锦于2017年9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达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达锦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郭达锦负担。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