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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督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孙李明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4民督132号申请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四队。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孙李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称,2014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被申请人孙李明拖欠申请人物业费8081元,违约金按年缴费的日3‰计算,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违约金金额6182元,两项合计金额14263元。申请人多次催缴,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交费。故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合计1426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李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及滞纳金合计14263元。申请费52元(申请人已预交52元),由被申请人孙李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鹤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