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相新,郭成林,申庆祥,申相广,申相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内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被执行人申相新,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郭成林(被执行人申相新之妻),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庆祥,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相广,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申相阳,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相新、郭成林、申庆祥、申庆广、申相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相新、郭成林、申庆祥、申庆广、申相阳已履行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