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灵侠、姚青霞等与姚金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灵侠,姚青霞,姚改青,姚素云,姚金玲,范文博,姚金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994号原告:姚灵侠,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青霞,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原告:姚改青,女,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朝阳西区。原告:姚素云,女,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现住汝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波,系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金玲,女,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范文博,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姚金玲之长子。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辉,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姚金水,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姚灵侠、姚青霞、姚改青、姚素云与被告姚金玲及第三人范文博、姚金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四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灵侠、姚青霞、姚改青、姚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678元,减半收取4839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汝敏审 判 员 兰晓鹏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