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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陈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彭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6018号原告:孙某某,男,195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英,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召福,山东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彭某某,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回族,山东大学第一附属小学教师,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象勇,山东志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英、被告陈某某、被告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象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孙某某欠款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某某出资参与被告陈某某的众筹项目,后原告孙某某找被告陈某某协商解除原出资协议,返还出资款,被告陈某某同意解除出资协议,并同原告孙某某重新签订《欠款追回协议书》,承诺于2016年5月31日将欠款390000元(甲方为14人合计数额)支付给原告孙某某,后经过原告孙某某多次催促,被告陈某某拒不支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共同参与众筹活动,并以其二人名义注册了众筹项目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孙某某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陈某某辩称,本次众筹是符合国家政策、面向社会公开的一次合法项目,我作为执行董事可以全权处理一切事宜,千千阙歌是我们成立的一个项目。被告彭某某当时参与公司注册是因为一个人不能注册公司,必须要找一个人来替补一下,当时众筹还没有结束,而且我们投资的法人要另外注册公司,所以我临时找了被告彭某某来注册了千千阙歌。我没有注册下来有限合伙投资公司确实是我的过错,因为好多股东不配合,所以有限合伙投资公司注册不下来。被告彭某某辩称,一、我与原告孙某某不存在合同关系,其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孙某某应当履行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众筹投资框架协议,其按协议约定向众筹项目投入资金是公司投资行为,该众筹项目与被告陈某某与我是否是夫妻关系没有关联。三、我没有参与众筹项目,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是我与被告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诉求我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四、原告孙某某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应滥用诉权。综上,原告孙某某对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孙某某(投资人)与被告陈某某(发起人)签订《千千阙歌娱乐主题餐厅众筹投资框架协议》一份,约定:“……本众筹计划基本流程如下: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7.注册公司→8.工商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本协议签署系完成上述第5项流程:签订投资框架协议。一、合作条款经各方充分协商,决定由陈某某为发起人,并与其他已经确定的领投人,联合投资以下创业项目:1、投资计划?创业型企业:山东忆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实际注册名称为准)……2、投资人及发起人分工投资人分为领投人与跟投人:领投人系与发起人共同承担主要投资和管理的主体投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直接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投资比例相应的投资收益。跟投人系本众筹项目的投资参与人,所有投资人与发起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企业为投资主体集体投入山东忆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跟投人享有其相应比例的投资收益、餐厅的积分奖励及餐厅给予股东的特殊优惠政策。……3、本次投资中,投资人确定的身份是跟投人,按照上述约定享有相关权利义务,投资人认缴的投资为10000元。二、框架协议部分规则1、本协议签订后,认购资金一周达到50万元时,本众筹项目即宣布成功。2、项目成功后,所有投资人须履行其职责,按时缴纳认缴出资,两年内不得退出……六、众筹失败的处理如本众筹项目在领投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即宣布众筹失败,由发起人于三日内将所募集的资金退回各投资人……”。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5月30日分两笔向被告陈某某转账汇款100000元。2015年8月13日,包含李某等在内的投资人出具《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书》,同意委派被告陈某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董事)。???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及企业变更情况表载明,山东千千阙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陈某某、彭某某,后于2016年5月27日将股东变更为陈某某、刘某。2016年,原告孙某某及王某某、李某等14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陈得刚签订《欠款追回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按集资金额退给甲方欠款共计390000元;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该店(千千阙歌音乐主题餐厅)的所有账目账务(包括投资阶段所有账目和债权债务)以及所有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本协议签字后,该店实际营业开始的盈亏和今后的盈亏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负盈亏;乙方最迟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甲方欠款,如逾期不还清欠款,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0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孙某某提交了被告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及投资人所拍摄的照片一张,以证实被告彭某某参加了众筹项目。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签订的《千千阙歌娱乐主题餐厅众筹投资框架协议》对双方合作条款、投资规则、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孙某某按约定支付10万元投资款后,被告陈某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其后来成立的山东千千阙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也没有体现原告孙某某的投资人身份和权益,致使原告孙某某签订的案涉投资框架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孙某某及李某、王某某等14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陈得刚于2016年签订的《欠款追回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投资款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孙某某要求被告彭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某某投资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门洪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