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7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与吴光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吴光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420号原告: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55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郑妙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光进,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已预交559元,按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534元),由哈尔滨华亿龙皮草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