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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金昌与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昌,魏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5231号原告:谭金昌,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魏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昌与被告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金昌负担。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