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金昌与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昌,魏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5231号原告:谭金昌,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魏毅,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昌与被告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金昌负担。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