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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2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福建永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豪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豪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288号之二原告:福建永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池开发区横四路。法定代表人:苏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豪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兴湖路31号第六层A区609-610单元。法定代表人:张轻民。原告福建永盛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豪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卢泽潇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顺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