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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忠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忠忱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542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忠忱,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辽中区看守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忠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辽011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忠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朱忠忱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忠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忠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忠忱撤回上诉。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冠杰审判员  郎 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