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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锦标、张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标,张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陈锦标,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张香华,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标与被执行人张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张香华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三千城小区A幢5单元23A05号商品房一套,拍卖价款已经五案分配完毕,本案分配得款11399.2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经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寒非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