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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2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崔增如与储朝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增如,储朝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283号之一原告:崔增如,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朝阳,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中段139号。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增如诉被告储朝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崔增如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增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增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崔增如负担。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雨书 记 员 余鑫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