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家添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特广告有限公司,苏家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特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晔晨,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家添,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家添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532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家添应清偿欠款75700元和利息及代支的案件受理费1692.5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10月20日在本院举行执行听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冼雅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