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陈雷与陈胜辉、闫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陈胜辉,闫淑琴,陈钢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569号原告:陈雷,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钦坤、孙淑绍(实习),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辉,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闫淑琴,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陈钢洪,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雷与被告陈胜辉、闫淑琴、第三人陈钢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因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人民陪审员 周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