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福泉与潘岳江、刘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泉,潘岳江,刘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80号原告:黄福泉,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验,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岳江,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虹,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银辉,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福泉与被告潘岳江、刘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黄福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福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黄福泉承担。审判员  文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