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谭锐与肖建朋、胡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锐,肖建朋,胡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439号原告谭锐,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耀芬,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建朋,男,生于1975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胡腊香,女,生于1979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锐诉被告肖建朋、胡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谭锐承担。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