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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6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新华与被申请人张新东、滕芳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华,张新东,滕芳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6357-1号申请人:孙新华,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张新东,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滕芳艺,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新华与被申请人张新东、滕芳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新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新东、滕芳艺的银行账户存款23.5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23.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孙新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新东、滕芳艺的银行账户存款23.5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695元,由申请人孙新华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